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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市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一费制”征收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作者:admin888     点击量:739    更新时间:2015-11-30

第一条 为加强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涉及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征收管理,规范收缴工作流程,提升行政服务效能,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根据《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涉及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实行统一征收管理的通知》精神,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涉及   纳入“一费制”征收管理范围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中心牵头会同相关部门和执收单位,对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涉及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实行“一口受理、分类申报、一票缴清”制度。
    第四条 执收标准的确定。本着合法、合理、统一、便利的原则,对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以下简称为“建设项目”)按性质和用途分类,涉及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及经营性收费(以下统称为“收费”)的执收标准,在政策范围内就低不就高,分类换算成按单位建筑面积计收。
    第五条 执收主体和征管范围。本实施细则所涉及的收费执收主体不变,征收对象是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征管范围为建设单位申报建设项目所涉及的 3 项政府性基金、6 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 9 项经营服务性收费,其中属施工单位承担的费用由建设单位先行代缴。
    第六条 市政务服务中心设立 “一费制”服务窗口,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物价局、市城建委、市规划局确定专职人员,负责“一费制”征收管理工作。
    第七条“一费制”征收管理工作职责分工:市规划局负责建设项目申报类别、规划建筑面积的审核确认,建设项目竣工后的规划核实;市规划局、市城建委共同负责建设项目缴费额度的计算、核定,以及“一费制”收费统计台帐的编制工作;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建设项目类别、规划建筑面积、缴费金额以及“一费制”收费统计台帐的复核,收费工作分办和组织协调,建设项目涉及行政审批和有偿服务事项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共同负责收费项目、执收标准的确定和调整;市财政局负责收费收入的收缴、核算、划解、分成、退还和资金拨付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收费减免的审核报批工作。 
    第八条 收缴管理程序。 
申报受理:市规划局窗口负责统一受理建设项目缴费申报,并向建设单位出具“建设项目缴费申报受理单”。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向市规划局窗口申领、填报《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分类缴费申报表》和《同意纳入“一费制”的经营性服务事项确认表》,附相关报批资料申报缴费。 
    初审确认:市规划局窗口根据建设项目经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人防工程建设意见书等,对项目类别、建筑面积进行审核,并在《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分类缴费申报表》上盖章确认后,交“一费制”服务窗口。 
    金额核定:“一费制”服务窗口将经市规划局窗口确认的《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分类缴费申报表》和建设单位填报的《同意纳入“一费制”的经营服务事项确认表》分交市城建委、市规划局窗口,两窗口工作人员对照《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收费分类分项执收标准表》,分别核算各项收费金额和收费总额,并在《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分类缴费申报表》上盖章确认。
    复核确认:市政务服务中心对建设项目类别和收费金额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加盖“淮南市建设项目‘一费制’审核确认章”,“一费制”服务窗口据此开具缴款通知单。 
    开票缴款:建设单位持缴款通知单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收费窗口开具“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作为缴款凭证(第一至第四联)向市级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一次性缴清所需缴纳的全部费用后,凭缴款回执联(第四联)到“一费制”服务窗口换取加盖“淮南市建设项目‘一费制’收费专用章”的收据联(第五联),并领取加盖“淮南市建设项目‘一费制’审核确认章”的《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分类缴费申报表》。 
账务核对:市规划局和市政务服 ::: 务中心建立“一费制”收费统计台帐,分类分项反映建设单位的缴费明细情况,并定期与收费相关基础资料以及市财政局提供的收费实际入户数进行核对,确保收入统计准确无误。“一费制”收费统计台账情况应定期反馈各执收单位。 
    核算划解: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务服务中心提供的 “一费制”收费统计台帐,对建设单位缴纳的收费收入按实际构成分解、核算到具体执收单位和收费项目。市财政局根据各项收费的预算管理要求,按照规定的科目类别定期将收入划解国库或财政专户,其中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划解国库,经营服务性收费收入划解财政专户。山南新区范围内建设项目所缴费用中属于区级收入的,市财政局根据山南新区财政局和市直执收单位经核对共同确认的分成数额,通过非税收入分成结算及时拨付。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初次申报后,如遇规划和政策作出重大调整的,则须重新申报。 
    第十条 减免程序。纳入“一费制”征收管理的各项收费,原则上不再另行办理减收、免收和缓收。按有关政策规定,符合减免条件,确需减免的,由建设单位提交申请及符合减免条件的相关资料,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提出收费分项减免的意见,报市政府审批。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相关部门按经市政府批准的分项减免额度,在收费确认时将减免金额落实到具体收费项目。 
    第十一条 补缴退还。建设项目竣工后实测面积超出规划报批面积的,由市规划局通知建设单位补缴超建面积应缴纳的相关费用,补缴程序参照初次申报缴费办理。应补缴费用的建设单位未办理补缴手续并取得相应收据的,市房产登记机构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建设项目竣工后实测面积小于规划报批面积的,建设单位向“一费制”服务窗口提交退还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经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中心会同有关部门审核确认后,按规定程序办理收入退还。 
    第十二条 返退结算。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按规定实行“先征后返”,已缴费并需办理返退的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向相关管理机构提交结算申请材料,按规定程序办理结算、返退。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缴费后,凭加盖“淮南市建设项目‘一费制’审核确认章”的《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分类缴费申报表》,向各审批职能部门窗口申请办理工程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相关审批手续。 
    第十四条 在建设单位确认并缴纳经营服务性收费后,相关经营服务单位必须及时与建设单位签订委托服务合同(协议),明确服务事项的内容、标准和服务承诺。 
    第十五条 各有关部门和执收单位要积极支持市政务服务中心工作,加强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优化服务质量。基本建设和投资项目涉及的行政许可审批手续实行限时办理,有偿服务事项严格履行委托服务合同(协议)。
    第十六条 票据管理。“一费制”征收管理所需非税收入票据,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向财政部门申领,并负责票据的使用、缴销、保管。各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纳税主体不变,相关执收单位应按规定向缴费单位开具税务发票,并按有关规定做好税务发票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纳入“一费制”征收管理范围的收费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统一纳入市级财政管理。执收单位属市本级预算单位的,收支统一列入部门综合预算,支出依据部门预算并结合收入完成情况,通过国库集中支付予以安排。执收单位非市本级预算单位的,市财政局根据其收入完成情况,通过安排非部门预算指标定期予以拨付。 
    第十八条 政策调整。本实施细则涉及的收费项目和执收标准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物价局、市政府法制办提出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办理相应变动。 
    第十九条 纳入“一费制”征收管理的建设项目收费,除市政务服务中心指定窗口外,其它有关单位不得直接受理建设单位的缴费申报。 
    第二十条 参与收费征收管理的工作人员应依法履行职责,遵守廉政纪律,不得擅自减、免、缓或变相收费、超范围、超标准收费,如有违反,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次未纳入“一费制”征收管理的建设项目收费,仍按原规定渠道收取。 
    第二十二条 自本实施细则执行之日起申报工程规划许可的建设项目,一律实行“一费制”征收管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自 6 月 1 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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